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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根据自愿原则接受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亦可邀请在养老服务产业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加入本会。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养老服务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为从事与养老服务产业有关的生产、管理、服务、研究、教育培训或项目开发的企事业或社会组织、服务机构,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应为热爱养老服务产业的专业人员和爱心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颁发会员证。
(四)本会成立登记前,申请入会的组织或个人须向本会筹备组提交入会申请,由筹备组确认会员资格,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无正当理由,本会筹备组、理事会不得拒绝申请人入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的权利;
(六)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相关产品展览、论坛、研讨、服务信息交流活动的权利;
(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学习的权利;
(八)有树立公益形象,被授予广州养老服务产业协会授予会员证书的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能够维护并执行本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为本会提供捐赠与赞助。

第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